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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考试考场纪律,严肃考风考纪,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组织的、全日制在校生参加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严禁带入考场的物品(通讯设备除外)参加考试;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对考试违纪者,监考员给予口头警告,若警告无效,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对考试作弊者,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
凡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均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申请重修。
第三章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
第六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教师的当场认定为准。对违纪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没收作弊物证,并将违纪作弊情节记入考场记录,在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签字,并责令违纪、作弊考生在考场记录上签字。考生拒不签字的,考场记录上应注明“考生拒签”字样,并由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签字。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考场记录连同物证一并交至考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封存备查。
第七条 巡视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责成考场监考教师处理,并将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学院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予以审核确认,形成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由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考试结束后一小时内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违规证据材料复印件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师在阅卷时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若物证为试卷,待学院证实后将试卷返还该卷所在卷宗,由考生所在学院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违规证据材料复印件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学生举报的作弊行为由被举报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核实后将考生违纪作弊情况报告、违规证据材料报送教务处,举报学生对调查核实结论不认同的,可以向学校申诉。
第十一条 教务处收到考试违规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发布考生违纪、作弊情况通告,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照《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考试违纪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规处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