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国教督办函〔2021〕55号
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
试点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江苏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清华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
你厅(校)关于申请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 估试点的材料收悉。经研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 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规定,同意清华大 学、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参加第一类审核评估;同 意安徽大学参加第二类第一种审核评估;同意辽宁石油化工 大学、常熟理工学院参加第二类第二种审核评估;同意衢州学院参加第二类第三种审核评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 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文件要求, 切实加强参评高校自我评估的指导,总结成绩、查找差距、 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各参评高校要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对照评估指标体系,研究编制《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自评报告》(以下简称《自评报告》)。
二、请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所属高校《自评报告》 等有关材料审核,并于2021年9月10日前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系统”上传有关评估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自行审核、上传)。我办将组织工作组对参评高校《自评报告》等进行核查,对评估材料不实的,将视情节在全国通报。
三、我办委托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由该中心另行通知。
工作中任何问题,请与我办联系,联系人和电话:陈江璋,010-66097825。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2 7 日
抄送: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