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 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新时代高等学校 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 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 键课程,是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课程。
思政课教师是指承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 职责的专兼职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 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 育人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队 伍建设,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人 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在师资建设上优先考虑,在资金投入 上优先保障,在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落实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 育人要求,构建完善立德树人工作体系,调动广大教职工参 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 动员各方面力量支 持、配合思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组织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提升思政课教学效果。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思政课教师的首要岗位职责是讲好思政课。思政 课教师要引导学生立德成人、立志成才,树立正确世界观、 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 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 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爱国 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 奋斗之中,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 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第六条 对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要求是:
(一)思政课教师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 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 高度一致,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做到信仰坚定、 学识渊博、理论功底深厚,努力做到政治强、情怀深、思维 新、视野广、自律严、人格正,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 范,做为学为人的表率。
(二)思政课教师应当用好国家统编教材。以讲好用好 教材为基础,认真参加教材使用培训和集体备课,深入研究 教材内容,吃准吃透教材基本精神,全面把握教材重点、难 点,认真做好教材转化工作,编写好教案,切实推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
(三)思政课教师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坚持以思政课教 学为核心的科研导向,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 展科研,深入研究思政课教学方法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深 入研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 题。
(四)思政课教师应当深化教学改革创新。按照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 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 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 和隐性教育相统一的要求,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 亲和力、针对性,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建 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 队伍。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 不低于 1:350 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公办高等学 校要在编制内配足,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思政课教师工作职责、岗位要 求,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和选聘办法。
高等学校可以在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遴选优 秀教师进行培训后加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职从事思政课教 学;并可以探索胜任思政课教学的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政课教学, 鼓励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
第九条 高等学校可以实行思政课特聘教师、兼职教师制 度。鼓励高等学校统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 专家、社科理论界专家、各行业先进模范以及高等学校党委 书记校长、院(系)党政负责人、名家大师和专业课骨干、 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等讲授思政课。支持高等学校建立两 院院士、国有企业领导等人士经常性进高校、上思政课讲台 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加大高等学校思政课校际协 作力度,加强区域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柔性流动和协同机 制建设,支持高水平思政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政课教 学工作。采取派驻支援或组建讲师团等形式支持民办高等学 校配备思政课教师。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把思政课教师政治关、师德 关、业务关,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本规定要求,制定思政课教师规范或者在聘任合同中明确 思政课教师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 思政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统筹思政课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 的管理、培养、培训。
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并 有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的经 历。缺少合适人选的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兼职等办法,从相关
单位聘任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 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类 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加强本硕博课程教材体系建设,可统筹 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实施“高 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专门招收 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不断为思政课教师队伍输送高 水平人才。高等学校应当注重选拔高素质人才从事马克思主 义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教学,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国家、省(区、市)、高等学校三级思政 课教师培训体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高等学校思政课 教师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建立思政课教师教学 研究交流平台。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思政 课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保证思政课 专职教师每 3 年至少接受一次专业培训,新入职教师应参加 岗前专项培训。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拓展思政课教 师培训渠道,设立思政课教师研学基地,定期安排思政课教 师实地了解中国改革发展成果、组织思政课教师实地考察和 比较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 师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等开展实践锻炼。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在校生总数,按照本科院校每 生每年不低于 40 元、专科院校每生每年不低于 30 元的标准 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 等,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对思政课 教师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要设立 专项课题,主管教育部门要设立相关项目,持续有力支持思 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 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阵地建设,支持新创办思 政课研究学术期刊,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要设立思 政课研究栏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科学设置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职称) 岗位,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 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 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符合思政课教师职业特点 和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标准,提高教学和 教学研究在评聘条件中的占比。
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教学研究型、教学型思 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两种类型都要在教学方面 设置基本任务要求,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 职务(职称)评聘的根本标准, 同时要重视考查科研成果。
高等学校可以设置具体条件,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 评聘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将为本专科生 上思政课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 聘的必要条件。将至少一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 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思政课教师指导 1 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学生社团 1 年以 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 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评聘中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
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 在突出问题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评聘中实行“一票 否决”。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 果认定制度,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制定思政课教师发 表文章的重点报刊目录,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 体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围,细化相关认定办法。 教学和科研成果可以是专著、论文、教学参考资料、调查报 告、教书育人经验总结等。在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评聘指标和排次定序依据时,要结合实际设置规则, 不得将国外期刊论文发表情况和出国访学留学情况作为必 要条件。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 突出思政课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实效性,评价专家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主,同时可适当吸收相 关学科专家参加。
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包含 学校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思政课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校内 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评聘委员会应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 理论学科专家。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管 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 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切实提高专职思政课教师待 遇,要因地制宜设立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高等学校要为思 政课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配备满足教学科研 需要的办公空间、硬件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等 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统一管理。每门课程都应当建立相应的 教学科研组织,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培养、推 荐、表彰思政课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 表彰中对思政课教师比例或名额作出规定;国家级教学成果 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 中加大力度 支持思政课;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高层次人才项目中加 大倾斜支持优秀思政课教师的力度。
第二十四条 主管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宣传、引导,并采取设立奖励基金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 伍建设,以各种方式定期对优秀思政课教师和马克思主义理 论学科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健 全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 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 标准的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 科研究生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等 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思政课教 师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 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